夫妻离婚过错方财产如何分割,能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认为,现在上海地区、北京地区很多的离婚案件80后占了大部分的比例,而且很多都是由于夫妻一方有外遇、婚外情行为引起的,可以说,婚外情作为婚姻第一大杀手毁了很多人的爱情。此时作为婚姻另外一方往往比较气愤,花巨资聘请私家侦探去拍摄对方小三、婚外情的视频、照片证据。拿到视频、照片后来咨询侦探律师时,都会问,是不是一方出轨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多分财产甚至让过错方净身出户。
钟涛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婚外情离婚案件,现在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惯例,在此想做一个分析。
我国的婚姻法出了1953年新中国成立时候颁布过,在1980年也颁布过新的婚姻法,2001年重新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过修订。2001年新《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只有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才适应。比如外遇、出轨、偶尔的婚外情,嫖娼、吸毒等都达不到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在现实中无过错方要想证明到存在这四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很大,举证苦难。除了家庭暴力,有时候报警了借助警察才有可能相对容易,其他几种很难进行举证到位。因此,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一、什么是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方,是否要求赔偿的问题?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钟涛律师认为只有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才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跟物质损害赔偿。对于除上之外的过错将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二、对于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可以多分财产,钟涛律师认为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曾经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坚持……,照顾无过错方,……………………,予以解决。”可见,在此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曾经是有明文规定的,也是无过错方能多分财产的法律依据。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为了对无过错的特殊照顾,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没有采纳过错方作为分隔的一个原理来对待,而且采取了过错损害赔偿的制度来替代了财产分割的原则,这是立法的一个变化。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为了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法官可能从自由裁量的角度出发,会考虑对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实践中,法官也就是这么干的,毕竟,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