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关注微信号,详细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Q Q:17281477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子女抚养>怎样争取离婚孩子抚养权,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怎样争取子女抚养权? >

怎样争取离婚孩子抚养权,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怎样争取子女抚养权?

时间:2013-1-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一般来说,法院在判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有如下一些考虑: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明显有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规范是什么?怎么算?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逾越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别。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和睦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逾越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临时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以上就是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TAG: 子女抚养 生活费用 夫妻离婚 判决归谁 上海离婚 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