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
其次,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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