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原则
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公房有分隔、分户条件的,可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后,判决将公房分隔、分户、明确双方的居住使用房屋。
离婚时,无论是一方的租赁户名还是一方父母或亲属的租赁户名,只要是属双方当事人的结婚配房、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配房、结婚居住使用该公房时间较长,户籍在此,他处无住房,或婚后住房被拆迁与房屋动迁部门达成分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
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住的公房无分隔、分户、调换条件的,双方又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的系争公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自管房方,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以及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
让房方户籍或原户籍地有住房,或他处分得的公房属配房人口之一的,或有单位宿舍的,可判决迁往该处居住。让房方已居住该处的,该处公房的租赁户名人可不列为第三人;如让房方还未居住该处,可将该处的公房租赁户名人列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
住房方应给付让房方适当的住房补贴费。所让房属结婚配房、婚后配房及婚后拆迁配房的,住房方应根据其原住房标准给付让房方住房补贴费。
离婚时,对属一方婚前个人分配租赁的公房,一方父母亲属分得租赁的公房,结婚时间不长,以及系争公房里属结婚或婚后分得,但另一方在他处另配有房屋的,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属公房租赁户名人,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可判令让房方迁回原户籍地、单位宿舍居住,也可令其另租私房。如住房方房屋宽敞,可分室居住的,也可判决一方暂住至再婚或找到住房时止,暂住方应承担暂住期间房屋使用费。
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公房有换房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对换房协议一致,可在办理了换房手续后,明确各方居住的公房;如有合适的换房房源,一方无理拒绝的,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生活与工作的便利情况,判令迁入换房后的房屋内居住。欲调换的房屋系他人居住的实房,可将该换房人列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并应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