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我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因感情不和,我俩多次利用QQ聊天的方式协商离婚,并在网络上达成了一致协议:孩子由我抚养,他放弃全部财产,也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他前不久又到法院起诉与我离婚,要求孩子归他,财产也要均分。他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让我非常气愤。请问:我可以将我与他的QQ聊天记录提交到法庭,作为他放弃财产与孩子的证据吗?
【上海钟涛律师解答】
随着生活的日益网络化、数字化,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依赖于电子网络形成并存储的资料,正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如果从证据的角度审视并对其进行分类,可将它们视为“电子证据”。 诚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没有提到“电子证据”这个概念。那是因为在颁布该法的1991年,整个社会对于电子网络都还十分陌生,立法者当然不可能超前做出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但是现在不同了。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部门和行业正将逐渐实现无纸化办公,正视电子证据的存在并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已经成为立法趋势。正因为如此,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便有了如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虽然是否判决离婚,这是要由法官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然 而,判断是否感情破裂,法官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 ,
随着科技的发达,手机的普及,很多人闹离婚,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的离婚 时都会留意手机短信,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手机短信 能否作为证据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然而,手 机短信并不属于这七种证据形式之一,但是这蓑不表明它不可以作为证据。事 实上,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邮件等电子资料日益普及,从 而导致了电子邮件等新型证据在实践中得到认可。,手机短信,如果从内容上看, 发信人明确表明了身份.又说得很清楚,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 整的文字载体,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存在。从民事诉讼角度看,短信可以归纳到 电子信件当中,从本质上讲与E-mail是一样的,但前提是确定使用手机的机主 身份。
那些内容清楚明确,而且能确定手机机主身份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但不一定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还必须符合我国《民事 诉讼法》和从2002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范的各项条件——内容真实有效、收集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关联性。 由于手机信息容易修改、篡改,因此手机信息作为证据最好有其他证据的有力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你完全可以将与丈夫协商离婚的QQ聊天记录下载打印后作为证据材料交到法庭。法院经庭审质证后,将决定该证据是否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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