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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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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2-6-2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2011年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引起了大家广泛了讨论。
但是对于法律的漏洞,以及各地法院法官认识不一的情况,导致北京的法院和上海的法院面对同一种情况,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了很多的混乱。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三的条文看似比较清晰明了,肯定了父母出资,保护父母出资的积极;意义,毕竟现在的房产动辄百万,父母辛苦一辈子的钱可能都耗在上边,如果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但是遗憾的是,对于出资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是指全额出资,还是保护出资首付款,还是说出资额达到多少比例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该条文并未明确。

【争议焦点】

如果婚后父母出了30%的首付款,其余以一方名义贷款,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出资90%的房款,其余的房款属于夫妻2人共同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指出,现在北京法院有判决,上海法院也有判决,同样的案情,结果完全不一致。到底该如何适用,法律界存在争议。钟涛律师近期处理了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婚后父母出资30%的首付款,其余以儿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母亲和儿子的名下,后夫妻离婚,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那么,此处房产是否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母亲和儿子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浦东新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认为此处出资不是全额出资,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认定老公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享有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对此,钟涛律师是存在疑问的,本案中其实妻子并没有出资,婚后还贷也是老公一个人的,首付款完全属于母亲出资,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要保护父母的出资以及升值利益。但是本案处理中完全没有考虑这个情况,依然按照以前旧的婚姻法规定来处理的。和法官探讨这个问题时,法官认为父母不是全额出资,因此不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对此,钟涛律师表示遗憾,理解和适用法律,不能如此不统一和机械化。同时最高法院立法之时,不应当立下如此巨大的漏洞,毕竟实践中就是这2个情况,完全可以详细规定,否则现在这样,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认识不一致,法律不统一,造成更多的混乱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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