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男方有外遇,在外居住,已于女方分居一年左右,希望与女方协议离婚,为了孩子,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女方依然不同意离婚,法院能强行判决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法院判不判离婚的标准,是看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看被告同意不同意。
实践中,如果没有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必须判离的情况,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的,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可能性大于判离。但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多了。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前半句因与修订后的《婚姻法》抵触,已失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属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注:重婚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属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不再受由对方提出离婚所限。本条已失效。)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属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无需受“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限制。 受家庭成员外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家庭成员外的对方亲属的,本条仍具有效力)。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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