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被告缺席法院如何判决离婚
【客户咨询】
原告在南方城市,被告在北方城市,原告到被告方法院起诉离婚,怎样法院才判被告缺席,并判双方离婚
问题补充:
对于发出传票日起,几天不到算缺庭。公告期为几天??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的,除非当事人表达意志有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没有出庭,则应该出具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2.一方不同意离婚,原告方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的确破裂,法律上规定的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变通:一、对原告起诉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着重放在原告身上。立案时就可以进行调解,劝解原告息诉,庭审中和庭审后都可以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如果经调解原告不愿撤诉,可根据查明的双方感情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决。二、审判人员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同时也不能放过庭后调解的机会,在庭后尽可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以调解和好方式结案;三、采取到被告处开庭就地调解方式,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调解得问题;四、没有和好可能时,要力争以调离结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对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不要急于做出离婚的判决,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如果既不能和好,又不能以调离方式结案,再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这样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增加社会和和谐稳定的因素,更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应该在庭后找到被告询问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尽量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如调解不成,要结合双方的陈述和庭后了解到的情况,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法官还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以避免当事人情绪激动激化矛盾。对于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的情况,在开庭前应向原告释明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原告有其他证据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亦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证据,应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
- 上一篇:离婚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 下一篇:新婚姻法离婚第二次起诉会怎么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