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关注微信号,详细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Q Q:17281477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产分割>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以儿子名义贷款,按揭属于儿子归还,产权登记在父母和儿子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

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以儿子名义贷款,按揭属于儿子归还,产权登记在父母和儿子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时间:2012-3-2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以儿子名义贷款,按揭属于儿子归还,产权登记在父母和儿子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夫妻之间引起了巨大的波澜,特别是关于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引起了很大的改变,相对于以前的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确实改变很大,看起来似乎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房产如何分割,但是实际当中却依然存在很多的困惑,下面,钟涛律师以办理的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案例】

  甲男和乙女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甲男父母出资15万首付,以甲男的名义贷款26万买房,总价48万,产权登记在母亲和甲男的名下,甲男负责归还贷款,2011年,甲男与乙女调解结婚,后乙女起诉分割系争房屋,此时房屋市价76万,剩余贷款还有22万,问此房屋份额该如何划分?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之前的规定,保护了父母的出资以及财产。那么是否这个问题就没有争议了呢,当然不是这么简单。

 

 【争议焦点】

1、婚后如果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是贷款以及婚后还贷都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产权归谁呢?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其他夫妻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产权又归谁呢?

 钟涛律师认为,结婚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质是保护父母的出资,如果购房是,另一方没有出资,那么产权应当归自己子女所有,但是如果一方出资100万,一方出资10万,又该如何分割呢?钟涛律师认为,只有对方出资过,应当认可合意购房的事实,那么就应当产权归夫妻所有。

 

 

 版权声明:《请问分居几年算是事实离婚?》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 升值补偿 婚前房屋 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