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所有房屋,另一方无权追回,只能要求赔偿
钟涛律师按,夫妻在生活中,经常会产生矛盾,有时,一方会在矛盾时期偷偷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而有些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就更加提供了私自出售房屋的便利,当配偶另一方发现的时候,很可能已经来不及,无法阻止房屋出售了,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提供了什么救济措施呢?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钟涛解读】
1、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新婚姻法解释三和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同,对首付贷款买房的情况做出了属于个人房产的规定,还有就是对己方父母赠与给自己孩子的也是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系争房屋必须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可能诉讼解决。
2、第三人需要善意,即要满足:公开买卖、支付市场价格、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等条件,否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产权。
3、当房屋无法追回时,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钟涛律师最后提醒,房子是夫妻财产当中最大的财产,因为很多原因,不是所有房子全部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因此容易出现漏洞,导致一方可以转移财产,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夫妻出现矛盾的时候,另一方要小心留意夫妻财产情况,避免出现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出现,在发现问题的第一刻,要联系律师听取意见,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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