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认为,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者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点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也就是说,主张产权份额的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
关于共有人之间产权份额的确定,《物权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看当事人之间对产权份额的划分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便登记为产权人的出资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保存、收集好自己的出资凭证,避免日后纠纷出现后无据可查。同时,对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买房的购房人,也要保存好相关的借款凭证,以免借款人趁机“霸占”房屋。对于共同出资购房的,也要“先小人后君子”,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