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能否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
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议离婚,只有双方达成一致,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即可。如果男方在离婚后,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妻子和他人外遇所生子,那么,据此基础上达成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属于欺诈,能否撤销重新分割财产呢?
【案例分析】
刘强和李莉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刘强经常出差,和李莉的关系开始出现裂痕,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将2岁半的女儿给力女方抚养,男方净身出户。
今年,刘强发现自己深爱的女儿不是亲生的,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女方归还抚养费并赔偿自己5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达成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中刘强对于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产生了不满,依法可以向被告李莉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审查。
立案之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目前存在2中不同的观点: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合同一种,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判决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那么,夫妻一方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们法院开庭审查后,发现符合合同法合同无效情况的,应该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同时,即使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本案也不能认定当然有效,民政局备案只进行表面形式审查,对合同内容不审查。因此是否离婚备案不影响合同无效。
2、另一个观点,离婚协议作为婚姻特别法内容,受到特殊限制,具体是只规定了离婚协议1年内的撤销权利,不能主张无效,超过1年以上法院应当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常明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欺诈、胁迫的认定标准,应该以合同法为主,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条件,因为婚姻法解释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4种情况都包含在内,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刘强在离婚3年后,发现女儿不是自己亲手的,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钟涛律师认为,2种情况都有可能。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法条】
婚姻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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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电话:158005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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