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购房离婚分割案例解析
钟涛律师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关于婚前购买按揭商品房,离婚后升值如何分割,大家有了模糊的概念,那么具体如何计算呢,钟涛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带你解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增值部分。
【案例】
2009年,王某和李小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居住在由王先生婚前购买的浦东新区杨高路一套商品房屋。2011年8月,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关于房产如何分割达不成一直,直至诉至法院。
该房产系婚前王先生签的购房合同,总价90万,首付30万由王先生支付,先该房还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80万贷款,目前还有40万贷款没有还完。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20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读】
1、根据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婚后共还了80万左右,婚后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双方还款比例是为2:2,按照这个比例,婚后房屋增值的110万,减去剩余贷款40万,即200万-贷款40万=房屋现在的实有价值160万。160万-90万=70万。男的要给李小姐补偿一半约35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应当支付给一半还贷额40万,共约75万。房屋归王先生,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王先生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共75万补偿给李小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3、名词解释,房屋市场价值并不是夫妻可以全部得到的价值,其中还要扣除银行贷款剩余数额,这个才是夫妻应该分割的价值。升值部分并不是从购买开始计算,而是要计算结婚后这几年期间房屋的升值部分,婚前升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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