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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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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答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时间:2011-7-3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其他点击:

新婚姻法解答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按照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孳息,属于产权所有权人所有,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随着2011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产权登记为一个人,婚后还贷,离婚时应该考虑还贷数额占总付款比例情况,来确认升值部分应该补偿给另一方的份额大小,由此确认了对房产升值部分应该予以补偿。

【案例】

  2005年, 家住浦东新区新场镇的王先生通过自己出资,父母出资的方式购买了一天商品房,首付30万,总价130万,并取得了房产证。2007年,王先生与李小姐登记结婚,婚后由王先生负责工作,李小姐在家带小孩,贷款由王先生偿还。2011年,夫妻感情不和,王先生打算离婚,李小姐要求分割房产升值部分,现在房产总价200万,王先生咨询钟涛律师,这个情况,李小姐有没有份额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按照以前上海高院的内部规定,婚前贷款购房,婚前办理产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和夫妻贡献没有关系,升值部分随着产权走,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

2、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规定,婚前购房,产权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婚后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部分,同时应为还贷使夫妻减少了投资其他项目的机会,因此,应该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具体根据夫妻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偿还贷款金额大小来确定。由此明确规定应该对升值部分予以补偿。

3、目前法院通常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是根据夫妻离婚之时,婚后归还的贷款总额÷房屋总价款(购买合同上房价款+预期的总利息)×房屋目前市场价值÷2,所得数额就是应该给与另一方补偿的数额。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

 【提醒】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颁布施行,给现在法官审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明确方向,法官也可以大胆的判决支持,但是很多律师的观点有点落后,没有与时俱进,还不知道可以主张分割升值部分。

【法律条文】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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