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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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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到底应该如何处分割

时间:2011-6-2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到底应该如何处分割

上海钟涛律师: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公司股权是一个困扰很多企业家的一个话题,其实,我国的婚姻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股权分割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直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若系非本公司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必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不必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公司法》第35条所规定条件的制约,操作时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对于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竞买,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拍卖结束后,夫妻双方就拍卖的价款平均分割。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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