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钟涛律师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创办公司企业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公司企业的出资以及股权如何分割呢?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股权分割,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的出资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对这部分财产没有特殊约定(如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不能对一方投入公司的出资款直接进行分割。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一旦把个人资金投入公司,这部分资金就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不得任意抽回,因此夫妻离婚时不能对公司的财产直接予以分割。但股东基于其对公司的投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由于股权中含有部分非财产性的内容(如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又使夫妻股权的分割有别于一般财产的分割。
三、夫妻股权分割的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此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即夫妻之间在就以一方名义持有的夫妻共有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若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夫妻之间因感情完全破裂而失去“人合”的基础,如同为股东,则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此时不宜直接分割股权,而应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为依据。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权进行评估来确定股权价值。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