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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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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时间:2011-4-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一、 婚姻法确立了子女抚养的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三、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有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我们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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