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亲子鉴定问题
钟涛律师按:随着社会诱惑增多,外遇、婚外恋泛滥,私生子的矛盾越来越多。特别是二奶为了争夺抚养费,遗产等等诉讼中,很多都需要做亲子鉴定,因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准生证等等。钟涛律师结合经验,为你解答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钟涛律师认为,在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审判实践中,对于亲子鉴定采取的是自愿+主动的原则。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如何配合,那就可以做,如果对方不配合,那么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就不能强求,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血缘关系,否则就会败诉。
实际案例中,很多做了这种事情的男人都不会承认,特别是原配妻子介入纠纷后,更加不会同意老公与别的孩子相认,迫于压力,这样的亲子鉴定根本没有办法做,原告一方大多数都是败诉。
鉴于社会此类矛盾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存在血缘关系。通俗点就是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原告一方不会无缘无故的认定你是她孩子的父亲,肯定你们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钟涛律师认为一旦认定存在血缘关系,那么就必须支付抚养费,并且具有继承权。和婚姻出生的孩子一样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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