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婚内财产赠与可否撤销
钟涛律师按:当夫妻感情恩爱时,有财力的一方为了表达爱意,经常会表示赠与房屋给另一方,一次来显示感情深厚。有的是口头说财产赠与,有的是写在纸上或者婚内财产约定书上,还有的去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那么当属于婚前个人的房屋,在婚内表示赠与给另一方,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因为夫妻感情恶化,赠予的一方提出撤销赠与,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2010年底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规定“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可以分为下面几个情况
1、 如果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赠与完全成立并且有效,不能撤销。
2、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书面约定了赠与房屋,那么可以撤销
3、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证了赠与协议,那么就不能随意撤销,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钟涛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其实是打击了拜金主义,限制了感情和金钱的交易行为,感情就是感情,金钱就是金钱,不能因为金钱而投入感情。特别是对那种只说赠与财产但是迟迟不办理的另一方提出了警告,如果你在乎财产,那么请你尽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口头、书面的赠与都只是可以当做说说而已,法律不会保护。
网站声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婚内财产赠与可否撤销》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