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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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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另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1-11-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另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男方是外籍人士,女方是中国人,后双方恋爱,准备买房,因为限购问题,后男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由于某些原因,双方并没有结婚登记,先关于房产如何分割产生纠纷,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现在限购令下,很多家庭面临此类情况,想购房,但是不能登记在产权证上,签订购房协议吧,又太伤感情,怎么办呢?是否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早就注意到此类情况,并且标准比较明确。房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但是不是唯一,不能更改的,如果有证明标准产权证登记失误,或者由于政策现在等原因,房屋实际所有权发生变动,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变。  

    法律关于恋爱出资购房,法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方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可考虑给予为出资方房价的10-30%的补偿。

 

【法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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