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钟涛律师按:结婚前,男方女方会共同购买房屋,假如因为某种原因,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那么离婚的是否房屋属于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不同的证据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客户咨询】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首付款4万元是我付的(有银行转帐给上家的凭证),房产交易中心交税额2万元是老公付的,房子和贷款都是写我老公的名字(因为我已经有一套房子,当时为了规划第二套房和高利率的问题,所以选择了只写老公的名字)。付首付4万元时,上家写过收条,且在上面有我们三个人的签字。之后贷款我和老公一起还,我还的金额有一半以上。现在老公表示我无房子无关,只愿意归还我当时支付的4万元,请问,我能主张那套房子的所有权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那么属于你们共同所有;
2、本案当中首付款,以及收条上有你的名字,并且你的还贷金额比较高这2个方面来看,法院认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会非常高。
【法条】
沪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