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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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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

时间:2011-10-2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结婚登记顺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8月13日上午。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

关于房产

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 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部,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弥补。

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依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规范,解读:离婚案件中。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银行是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部,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弥补。

 

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解读: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维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料理产权登记手续,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奖励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维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读:该解释保护了善意购买第三人的利益。解释(三)规定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追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有律师称,现实中,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既然是共同的房产,最好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

变卦登记前赠房可撤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司法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卦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置。

之后又反悔,解读: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置。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卦登记以后才干生效,如果没有变化,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关于孩子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准确率较高,解读: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 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处置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或确认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关于财产

一方财产婚后增值非共同财产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解读:一般而言。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发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包括存款的利息、房屋租金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反悔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让步。离婚问题事关重大,解释:为顺利离婚。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料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父母治病可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关于婚外情

婚外同居弥补条文删除

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问题的条文。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解读:对此。同居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会出台相应规定。

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遵循“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杜万华指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关于生育权

妻子有权决定中止妊娠

解释(三)还对生育权纠纷和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解释(三)妇女享有自由生育的权力,此外。如果丈夫因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提出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离婚时提起的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都不予支持。

争议仍在继续,对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矛盾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实,只要爱情可靠,这些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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