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解读非诚勿扰中相识悔婚返还宝马车案件
男女双方谈恋爱,结婚,男方一般会送礼物给女方,小到请客吃饭,大到送房送车,在法律上叫做赠与,如果后来一方不同意结婚,或者结婚后离婚,这些财务是否需要返还呢?
钟涛律师按:今日媒体报道:“浙江人鄂某和艺人孙雅莉通过《非诚勿扰》节目相识,鄂皆豪称为准备结婚,送女方一辆宝马车,结果女方悔婚。故起诉孙雅莉,要求返还宝马车。孙雅莉则辩称从未和鄂谈婚嫁,更未收车。”
上海离婚专业律师钟涛认为:本案中的事实到底如何只有当事人清楚,律师和法院只能结合目前的情况大致分析一下。此案有2个结果:
1、如果男方说的属实,那么,男女双方通过非诚勿扰节目认识,大家都知道,这个节目的目的就是为了相亲,结婚,而不是仅仅交朋友,除非是故意为了炒作出名的,这个不予考虑,那么宝马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婚姻法上的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彩礼,如果双方因为女方的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女方归还车辆。
2、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女双方并没有讨论结婚的情况,只是刚刚认识,富家男子就赠与宝马车,以此来博得女方好感,那么此行为属于民法上一般的赠与,按照法律规定,动产已经交付的视为赠与已经完成,一般不允许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e& [+ y, N5 c
1)给付赠与标的物义务。
a. 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
b.赠与标的物所有权经赠与物交付或者登记转移:法律规定其产权变动须办理登记手续始生效力的,赠与物的所有权经登记转移;法律未规定登记为权利变动生效要件的,标的物所有权经义付转移。
注意:赠与物的所有权一经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则不得撤销赠与。
案情事实究竟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到底是双方炒作,还是一方负心?相信事实总会水落石出。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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