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私自卖房,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客户咨询】
你好,钟涛律师,我是翁小姐,我和老公在昆山花桥购买的了绿地集团的一套商品房,总价30万元。2009年,我老公出面卖给了一个买家,但是买卖合同上只有我老公一个人的签字,我的名字是代签的,后来房价上涨,我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他们的出让合同无效,现在买家反诉我们夫妻要求赔偿他房价差价损失,请问,都是我老公一个ier人做的,我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 你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的债务要共同偿还,除非你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你们夫妻之间有约定。
2、 即使你们离婚了,债权人还是可以起诉你们夫妻任何一个ierend人的,离婚也不能逃避债务,当然你承担之后,认为没有过错的,可以另行起诉老公赔偿你的损失。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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