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承租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按:上海市在城市不断发展中,从1980年开始就进行了不少拆迁,一直到现在,95年以前,很多拆迁之后分配的是使用权房,承租人是父母或者其他人。在1994年上海市实行个人买下公房产权之后,有不少家庭将使用权房变为售后公房,有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有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肯定是共有财产,那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呢。是否如有的人说的那杨;这是我婚前动迁的房子,和你没有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8月3日在闵行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至今已有11年。位于闵行区xx村xx号xx室的房屋,婚前由被告承租,在结婚后,即2000年7月10日,由原告出资买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现在原被告离婚了,被告说房子是婚前拆迁所得使用权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 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分割。
2、 此房屋在结婚前确实属于拆迁安置所的,但是当时是使用权房,使用权不同于产权。如果当时安置的是产权房,那么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使用权只有使用权,而法院分割房屋是要分割使用权房的,判断房屋是否共同财产的标志是看产权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
3、 使用权房在婚后买下产权,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昏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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